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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194民初1589号 原告:**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卓越东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净月开发区净苑小区(北区)3栋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诉被告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设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联合置业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到期质保金146,327.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6,327.84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5月29日签订《远洋戛纳小镇项目地下车库防火卷帘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施工建设远洋戛纳小镇项目一期地下车库防火卷帘门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施工,交付使用并通过竣工验收,双方进行了结算。该工程现已超过质保期,目前尚欠工程款含质保金共计70,841.00元。另,原、被告于2017年6月22日签订《长春戛纳小镇项目C1-1地块消防通风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施工,交付使用并通过竣工验收,双方进行了结算。现该工程现已超过质保期,被告尚欠付质保金34,916.97元未付。另,原、被告于2019年8月29日签订《长春戛纳小镇项目C2-7地块消防通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施工建设长春戛纳小镇项目C2-7地块消防通风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施工,交付使用并通过竣工验收,双方亦进行了结算。该工程现已超过质保期,被告尚欠付质保金40,569.87元未付。综上,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146,327.84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欠付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望判如所请。 被告联合置业公司辩称,我公司承认欠款事实,但不是无故拖欠,而是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建设公司、被告联合置业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签订《远洋戛纳小镇项目地下车库防火卷帘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施工建设远洋戛纳小镇项目一期地下车库防火卷帘门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施工,交付使用并通过竣工验收,双方进行了结算。该工程现已超过质保期,目前尚欠工程款含质保金共计70,841.00元。另,原、被告于2017年6月22日签订《长春戛纳小镇项目C1-1地块消防通风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施工,交付使用并通过竣工验收,双方进行了结算。现该工程现已超过质保期,被告尚欠付质保金34,916.97元未付。另,原、被告于2019年8月29日签订《长春戛纳小镇项目C2-7地块消防通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施工建设长春戛纳小镇项目C2-7地块消防通风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施工,交付使用并通过竣工验收,双方亦进行了结算。该工程现已超过质保期,被告尚欠付质保金40,569.87元未付。综上,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146,327.84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联合置业公司拖欠原告**建设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并自2023年4月10日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以146,327.8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市场利率计算)。原告关于应当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的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146,327.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6,327.84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市场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