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5304-1号
原告: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1元,减半收取10,87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