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国际软件园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5304-1号 原告: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1元,减半收取10,87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