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鹏建设有限公司

泰州市亿发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4950号
原告:泰州市亿发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UYNNA24,住所地泰州市永兴路296号-15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相红波。
被告: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72742800X,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F257室。
法定代表人:张卫河。
被告:江苏富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569170899H,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世纪大道611号凤凰文化广场4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许其鉴。
被告:张兆国,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泰州市亿发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富鹏建设有限公司、张兆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市亿发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安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