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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5509号之一
原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074666630F,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黄海村二组8幢。
法定代表人:智通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起超,江苏钟山明镜(盐城)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祥,江苏钟山明镜(盐城)律师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569170899H,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世纪大道611号凤凰文化广场4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许其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2021年11月10日,原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树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任 飞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