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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彐平、***等与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3422号
原告:张彐平,男,汉族,1959年10月7日生,住启东市。
原告:***,男,汉族,1954年1月18日生,住启东市。
原告:吴炳辉,男,汉族,1964年10月22日生,住启东市。
原告:张水平,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生,住启东市。
原告:孙建昌,男,汉族,1947年12月2日生,住启东市。
原告:杨汉清,男,汉族,1951年12月9日生,住启东市。
原告:李根年,男,汉族,1960年7月11日生,住启东市。
原告:张**,男,汉族,1967年6月12日生,住启东市。
原告:张红凡,男,汉族,1962年1月8日生,住启东市。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6日生,住启东市。
原告:张建忠,男,汉族,1958年12月8日生,住启东市。
原告:吴炳瑞,男,汉族,1967年1月17日生,住启东市。
原告:石永兴,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生,住启东市。
原告:盛松平,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生,住启东市。
原告:盛正康,男,汉族,1953年12月4日生,住启东市。
原告:孙水平,男,汉族,1962年6月6日生,住启东市。
原告:黄小平,男,汉族,1966年6月17日生,住启东市。
原告:施锡连,男,汉族,1949年6月2日生生,住启东市。
原告:黄和兵,男,汉族,1956年2月19日生,住启东市。
十九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世纪大道611号凤凰文化广场4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许其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彐平、***、吴炳辉、张水平、孙建昌、杨汉清、李根年、张**、张红凡、***、张建忠、吴炳瑞、石永兴、盛松平、盛正康、孙水平、黄小平、施锡连、黄和兵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彐平等十九人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彐平、***、吴炳辉、张水平、孙建昌、杨汉清、李根年、张**、张红凡、***、张建忠、吴炳瑞、石永兴、盛松平、盛正康、孙水平、黄小平、施锡连、黄和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嘉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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