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5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汇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云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元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东安一路**iv>
法定代表人:徐玉贵。
原审被告:孙云祥,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汤春英,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元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孙云祥、汤春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明贵
审判员 黄江平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边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