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杭州长一农贸市场汇龙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金元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7886号 原告:杭州长一农贸市场汇龙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8MA2KD9QF2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文路357号杭州长一农贸市场一楼55号。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XXX,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丰裕镇集合村1组5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元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04069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东安一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长一农贸市场汇龙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金元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长一农贸市场汇龙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长一农贸市场汇龙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金元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长一农贸市场汇龙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对金元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杭州长一农贸市场汇龙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童栎丞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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