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新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苏惺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01民初3274号 原告:***,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苏惺,男,1991年3月9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男,1998年1月30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苏阳,男,2003年9月29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酉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惺,男,1991年3月9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喀什新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苏惺、**、苏阳与被告喀什新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苏惺、**、苏阳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惺、**、苏阳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