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2执1132号
申请执行人:恺悦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严传铿。
被执行人:思必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OHNWARDHARDYMENT。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2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认被执行人思必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恺悦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偿付人民币1,722,347.92元。因被执行人思必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清偿责任,恺悦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有[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281号裁决书、执行通知、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华荣
审判员 郁 亮
审判员 吴永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舒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