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天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洛阳天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305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天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天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44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洛阳天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自2013年2月19日起,以1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三、被执行人***、洛阳天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自2016年1月13日起,以180000元为基数按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