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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2480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