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4执2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9542254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424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424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合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支付***报酬550000元;2、支付***报酬120000元;合计67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虽申报了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虽有存款,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案属于轮候冻结,无法扣划。本院他案虽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牌号为×××、×××、×××、×××的汽车四辆;但均属于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截止2024年3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670000元,本案执行费9100元尚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424执20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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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谈其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