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2执37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东街272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师浩,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工程师,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
法定代表人:朱广侠,该公司董事长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依据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6民终242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师浩、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2020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师浩、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0年4月2日,被执行人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0万元;2020年4月10日,被执行人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万元,以上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万元。2021年6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民再309号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民终242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现因本案执行的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部分已被撤销,申请执行人**可依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民再3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622执3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硕
审判员 赵美清
审判员 高振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