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02民初216号
原告:阿尔山市自然资源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温泉街温泉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晓晨,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维,女,该局副局长。
被告: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北恒东街272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利,职务:总经理。
原告阿尔山市自然资源局诉被告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阿尔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尔山市自然资源局对被告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阿尔山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审判员 蔡鸿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