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民辖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东街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西配楼216-2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2民初8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请求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内0102民初8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二、一、二审诉讼费由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贵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望准许为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案涉施工场地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故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