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师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2民初501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师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美平诉被告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师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美平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师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美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贺雅心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他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