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304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内蒙古元正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元正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内蒙古元正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消防工程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暂缓执行。经审查本院以(2022)内0304民初1432号案立案审理内蒙古元正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尚未审理终结,审理结果直接关系本案的执行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0304执4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