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坤平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03民初449号
原告:安徽坤平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平湖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开发区二期。
法定代表人:安静,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坤平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坤平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坤平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坤平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安徽坤平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廖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