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02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北岸镇大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21003149847N。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徽州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151664832F。
法定代表人:安静,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4857592258(1-1)。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9号城东综合商住楼10-1幢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77372436N(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人××北岸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1月09日向被执行人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缴纳执行款597280元及执行费8373元,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565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侠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