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021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北岸镇大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21003149847N。
法定代表人:洪敏,镇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徽州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151664832F。
法定代表人:安静,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4857592258(1-1)。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9号城东综合商住楼10-1幢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77372436N(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执行工作需要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565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