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1执17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开发区二期(歙县香宁科创服务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151664832F。
法定代表人:安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琼,安徽。
被执行人:歙县深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深渡镇昌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54859591R。
法定代表人:孙正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歙县深渡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021执1749号案件的执行。
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姚 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贤德
书 记 员 刘 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