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徽佳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021执异4号 案外人:***,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地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二期(歙县香宁科创服务中心内),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15166483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徽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雄村路口(黄山东路与百花路交叉口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34378740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在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徽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21年11月29日与黄山徽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黄山市徽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歙县国际汽车城1幢S3029室出让给申请人***,合同约定公寓总价243000元,***已支付了房款,并于2022年7月21日开具了房屋全款税务发票,2022年7月29日完成房管局备案手续。近日,从歙县不动产中心及黄山市徽佳置业有限公司证实,该公寓已被黄山市歙县人民法院进行了资产查封。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解除歙县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对歙县国际汽车城1幢S3029室的房屋查封。 ***向本院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完税证明、发票等对其异议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2021年11月29日,***与黄山徽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歙县国际汽车城1幢S3029室,约定房屋总价款243000元。***支付价款后,2022年7月21日开具了房屋全款的税务发票,2022年7月29日完成房管局备案手续。2022年12月14日,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徽佳置业有限公司(2022)皖1021执2526号一案中,查封黄山徽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查封包括涉案房屋单元,即皖(2019)歙县不动产权第0××1号不动产。经查询,***名下没有其他房产。 本院认为,为保障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房屋买受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能够排除执行。本案中,就案涉房产,***与黄山徽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早于(2022)皖1021执2525号案件中的查封,***无其他房产且已支付价款达到全款50%以上,故***作为房屋买受人的权利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黄山徽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幢S3029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9)歙县不动产权第0××1号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