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1执2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二期(歙县香宁科创服务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15166483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徽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雄村路口(黄山东路与百花路交叉口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34378740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徽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山徽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基本已被查封,其中本案已轮候查封黄山徽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9)歙县不动产权第0××5号、皖(2019)歙县不动产权第0××8号、皖(2019)歙县不动产权第0××9号、皖(2019)歙县不动产权第0××1号],另本案在诉讼阶段已轮候查封该公司名下其他不动产。2022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上述轮候查封财产处置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执行或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1021执25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