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003财保34号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申请人:***,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泰达(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泰达(黄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徽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徽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黄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财产拍卖款6399310.41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徽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黄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财产拍卖款6399310.41元,冻结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 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