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盛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青岛盛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6
山东省青岛市*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3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现住青岛市*沧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盛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宏全,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臧学勤,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盛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审结。该案(2014)*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304091.71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6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7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