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鑫盛玻璃有限公司、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815号
申请人:淄博鑫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金晶大道299号南一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NQUTQ4K。
法定代表人:张庆,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衡山路东侧46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796537594。
法定代表人:孙翠侠,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维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长江三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MA3UN5CX5H。
申请人淄博鑫盛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维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鑫盛玻璃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保全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鑫盛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维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