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169号之二
申请人:淄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鲁宝加油站北邻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衡山路东侧46号。
法定代表人:孙翠侠,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16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9月14日依法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龙头支行账户1529********人民币0.00元、在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账户3823********人民币0.00元,于2022年9月16日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峄城区枣台路西侧【产权证号:鲁(2021)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6号】土地。申请人淄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