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衡山路东侧46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796537594。
法定代表人:孙翠侠,总经理。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0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2022年3月8日、2022年4月1日、2022年6月8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2年6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峄城区枣台路西侧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鲁(2021)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6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海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薛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桂勇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