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3691号之一
原告:湖北联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道解放路466-472号泰昌城一期二层二室b1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洪山科技创业中心b栋嗅钛工坊一层051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滨河东路42号一幢五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仁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置小区南片区二栋二单元一楼二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书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九号荣盛时代国际一号楼10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里二号1403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九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元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润商业中心二幢9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联外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鼎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仁满物资有限公司、济南书恒建材有限公司、厦门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元晨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联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联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湖北联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欣
书 记 员 罗祎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