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3148号之一
原告:湖北联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道解放路466-472号泰昌城一期2层2室B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兴一路17-2号112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书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9号荣盛时代国际1号楼10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仁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置小区南片区二栋2**1楼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元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润商业中心2幢9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鼎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洪山科技创业中心B栋嗅钛工坊一层051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滨河东路42号1幢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联外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书恒建材有限公司、湖南仁满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元晨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鼎华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湖北联外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联外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联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