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希耶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欧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5538号
申请人:上海希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欧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希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欧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8,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欧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8,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1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