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欧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55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希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欧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希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欧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沪0113民初155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欧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现上海希耶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欧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8,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