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民初11560号
原告:浙江诸暨三A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开元西路1#。
法定代表人:楼美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婷,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41号1号楼402A室。
法定代表人:郭锡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天慧,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诸暨三A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诸暨三A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诸暨三A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37元,依法减半收取7318.50元,由原告浙江诸暨三A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海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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