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53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上海欧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41号1号楼402A室。
法定代表人:郭锡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欧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09民初140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健颖
审判员 夏 锋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