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民辖终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诸暨三A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开元西路*#。
法定代表人:楼美英。
上诉人上海欧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1民初115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未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一审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明显错误,应予纠正。双方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请结合在案证据,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