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8民初12858号
原告:上海申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申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2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申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094.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3,094.5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桥架及辅材等产品,原告供货后,被告结欠货款13,094.50元未付,构成违约,应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上海申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对账函、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及证据均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武汉宜家项目所需的桥架及辅材等产品。经对账,双方确认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欠付货款金额为34,094.50元。被告于2018年7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期间向原告支付货款21,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各自义务。对于被告未付货款13,094.5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094.50元;
二、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申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3,094.5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40元,减半收取计110.70元,由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