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雨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执218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被执行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 申请执行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0)苏0623民初28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35万元,自2021年4月起,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二、若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数额(含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被告**、***对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0元,由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4月25日前履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362800元,执行费2602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2021年9月14日、12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仅发现少量银行存款,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9月26日,前往如东县政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12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足额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5、2021年12月22日,委托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共有人***)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区××镇××公路××弄××号××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6、2021年12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如东县××镇××东路×号××大厦高层住宅××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7、2021年12月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362800元和执行费26028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及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 宇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