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9999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
委托代理人***,广东嘉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161弄150号1幢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8783182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交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社区福海工业区二区7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J5KC2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交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本院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小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