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503民初120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能容,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福荣路15A号B栋7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936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成刚,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金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