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金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503民初120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能容,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福荣路15A号B栋7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936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成刚,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金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