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诉深圳金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503民初2178号

原告: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住北海市北海大道中13号全景大厦A座6B。

负责人,葛金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戌社区福荣路15A号B栋7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9366A。

被告:***,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深圳金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纯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长苏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廖宇翔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