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503民初2178号
原告: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住北海市北海大道中13号全景大厦A座6B。
负责人,葛金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戌社区福荣路15A号B栋7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9366A。
被告:***,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深圳金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纯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长苏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廖宇翔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