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6民初1828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文礼,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宝石南路73号(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90736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新,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育才幼儿园,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松柏路旁将石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300783902480N。
法定代表人:叶典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斌,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海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六路36号兴伦府1单元8层08号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58531189U。
法定代表人:国云静,
被告:陈平,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星河WORLDB栋大厦7层B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257383。
法定代表人:靳明。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装饰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育才幼儿园(以下简称“育才幼儿园”)、惠州市海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威装饰公司”)、陈平、深圳市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达建筑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德华装饰公司、***申请追加被告海威装饰公司、陈平为被告,原告予以同意。审理过程中,原告又申请追加被告和顺达建筑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盘文礼、被告德华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新、被告育才幼儿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斌、被告海威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国云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平及和顺达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话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德华装饰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62,089.90元(详见赔偿清单);2、请求判令各被告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德华装饰公司、***到庭,答辩称,1、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问题,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付,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城镇户口。2、护理费按照城镇标准赔付显然过高。3、第四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其儿子已经年满18周岁不应该享受这个赔偿。4、交通费处没有票据,证明其从住所前往医院的(费用没有),因此不应该计算。5、精神抚慰金不应该计算,因为本案属于劳务或劳动纠纷,不是侵权纠纷,而在劳动或劳务纠纷中不存在精神抚慰金。
被告育才幼儿园到庭,答辩称,依法将幼儿园的施工工程发包给有建设资质的施工单位,知道出事故以后我们通过施工单位深圳市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才知道该公司将相关劳务发包给惠州市海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此之前我们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虽然没有盖章但是双方的抬头均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育才幼儿园和深圳市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时我们签字的代表是我方法定代表人,但对方是口头告知其代表是陈平,但是我们主观是与深圳市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安全事故责任书,如果我们知道有劳务公司的话,我们会把安全责任书的抬头改为相应的劳务公司,这也证明了我们是在事故发生以后中间有劳务转包,至于劳务转包是否合法,请法庭予以裁定。我们认为本案是施工单位在承包工程中发生的一起施工安全事故,是属于施工单位的工伤,也是惠州市海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一起工伤事故,应当依法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而我方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与本案没有关系,如果本案属于劳务伤害事故,也是施工单位和相应转包的劳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劳务纠纷,与我方无关,我方始终是将工程发包给深圳市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到出事以后才知道其中有劳务公司参加。本案被告德华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的附件中是深圳市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签约代表,因此我们的建设单位只有深圳市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于建设单位背着业主将工程转包,也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应当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
被告海威装饰公司装饰到庭,答辩称,我当时是帮被告三公司做装修的,我们是被告德华装饰公司公司派过来做事的,我们自己做事的人都有买保险的,当时是我老公给我打电话说被告德华装饰公司派过来的人受伤了,还让我看有没有买原告的保险,我说没有,我就说不关我们的事,因为人是被告德华装饰公司派过来的。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8月15日,原告在被告育才幼儿园内进行室内装修工程,在拆除五楼走廊天花吊顶工作时,一块天花吊顶突然跨塌碰撞切割机反弹将原告左脸部从左上额至左眼下部严重切伤。原告当日被送至光明新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6天,于2017年8月20日转入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继续治疗,于2017年8月29日出院,住院9天。2017年11月27日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于2017年12月12日出院,住院15天。
事故发生后,2017年8月29日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出院医嘱要求原告“全休1个月”;2017年12月12日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出院医嘱要求原告“全休1个月”。2018年3月22日病历内容中写到后续治疗费用15000元左右。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3月2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评定原告***为捌级和拾级伤残;其护理期为45天、营养期为45天、误工期为180天。
二、户籍身份情况
原告***系农村户籍,其提供其与深圳市平行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劳务合同,岗位为后勤仓库岗,每月工资4000元,原告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原告有一父亲出生于1929年,原告育有一子,2001年1月出生。
三、参照《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院已查明的事实,计算出原告的损失为:
1、医疗费50345.69元。被告德华装饰公司、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医院住院费用共计49446.29元。原告支付医疗费899.4元。
2、误工费30901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确认误工180天,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工资发放情况,按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为62661元/年÷365天×180天=30901元。
3、残疾赔偿金301909元。原告系农村户籍,但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残疾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为301909元(48695元×20年×0.31)。
4、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根据深圳市司法实践酌情支持31000元,按原告诉求支持30000元。
5、鉴定费3948元。按票据予以支持。
6、交通费1550元。交通费系必要费用,按原告伤情及票据支持1550元。
7、后续治疗费15000元。按病历予以支持。
8、伙食补助费3000元。原告住院30天,每天支持100元伙食费。
9、护理费8273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确认护理期45天,按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为67104元/年÷365天×45天=8273元。
10、营养费1550元。按原告伤残情况支持1550元。
11、被扶养人生活费65027元。其父亲生活费计算为36480.6元/年×5年×0.31=56545元;其儿子生活费计算为36480.6元/年×1.5年×0.31÷2=8482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511503.7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原告庭上确认:被告德华装饰公司、***垫付住院费用50510.34元、药费130.1元、生活费12364元,共计63004.44元。
2、各被告关系:
(1)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31日被告育才幼儿园与被告和顺达建筑公司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总价)合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育才幼儿园将1-6楼加固工程发包给被告和顺达建筑公司,约定承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发生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和顺达建筑公司具有特种工程(限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被告和顺达建筑公司委托被告***作为合同文件的授权代理人及施工现场负责人,代理人无转委托权。2017年7月3日,被告陈平作为被告和顺达建筑公司代表与被告育才幼儿园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其中要求施工人员作业需佩戴安全帽;要求项目不得转包。
(2)2017年7月7日被告德华装饰公司与被告海威装饰公司(乙方)签订了《工程劳务承包协议》,工程施工内容为:负责教学搂1-6层墙体的加固施工及抹灰等;2017年7月31日被告德华装饰公司与被告陈平(乙方)签订了《工程劳务承包协议》,工程施工内容为:厨房的加固,含全屋拆除等;上述两合同皆约定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关于原告是谁雇佣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德华装饰公司、被告海威装饰公司、被告陈平之间对谁雇佣原告有争议。原告庭审上确认其是被告***叫过来的。而原告申请出庭的证人证实其是被告陈平叫过来的。双方对谁雇佣其过来存在争议,根据本案情况,本院采纳原告的说法,认定原告系被告德华装饰公司及***雇佣。
3、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
判决结果
关于被告育才幼儿园的责任。被告育才幼儿园已审查了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已达到谨慎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原告陈诉,本院认定原告受被告德华装饰公司雇佣而在被告德华装饰公司指定工地工作时受伤,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则被告德华装饰公司应承担原告损失的80%,即511503.7元-63004.44元=448499.26元。
关于被告和顺达建筑公司的责任。被告和顺达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发包给被告德华装饰公司,违反其与被告育才幼儿园双方的约定。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被告海威装饰公司不具有装修的资质,被告和顺达建筑公司违法转包亦存在选任的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被告和顺达建筑公司应对被告德华装饰公司所负原告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的法律责任。由于被告***系被告德华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属于公司业务范围,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德华装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赔偿款,原告以被告***未足额出资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海威装饰公司及被告陈平,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原告系由上述二被告雇佣,被告海威装饰公司及被告陈平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赔偿款448499.26元;
二、被告深圳市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32元,由被告深圳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  道  巍
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
人民陪审员 彭  玉  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婉先(兼)
书 记 员 周    彤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