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6执30233、302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海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六路**兴伦府******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58531189U。
法定代表人国云静。
被执行人深圳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宝石南路**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90736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星河**大厦**B706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25738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海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4993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8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海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和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358799.4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0)粤0306执30233号,受理费由本院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20)粤0306执30234号。
经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惠州市海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4299.57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362629.58元(含迟延履行金3830.18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6388元、执行费5281.99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4993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82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5281.9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4993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82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