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景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东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91执223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景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岗大道(龙岗段)**海航国兴花园南苑**B702。
法定代表人:吴泽明。
委托代理人:张鲁兵,系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东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惠州大亚湾**龙海二路**阳光圣菲营销中心**v>
法定代表人:孟伟胜。
关于深圳市景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大亚湾东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91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东港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95137.84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利息,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0086.69元、保全费3663.34元,以上合计408887.87元(注:未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东港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轮候冻结,本院无处置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已被其他法院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东港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三、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东港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号阳光圣菲营销中心一楼的经营场所。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东港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该经营场所经营。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被轮候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东港实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1391执223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海仁
审 判 员  杨创涛
人民陪审员  李雅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丽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