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200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景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6号泰然科技园劲松大厦11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75602M。
法定代表人:吴泽明。
被执行人: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北段恒大绿洲2号商业2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342734XF。
法定代表人:郭世松。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景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