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195号
原告:长沙浩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二路1号长沙市东升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T4UHM2D。
法定代表人:林晓姣,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省群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街道办事处云梦新城5栋西单元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R19HG8Q。
法定代表人:李卫军,执行董事。
被告:岳阳盛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南路幸福家园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M6C2L4D。
法定代表人:赵芳,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景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6号泰然科技园劲松大厦11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75602M。
法定代表人:吴泽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浩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群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岳阳盛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景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浩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湖南省群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岳阳盛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景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长沙浩壮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民初701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省群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岳阳盛豪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景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张果久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