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0602民初2830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
被告:某某地产集团防城港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地产集团防城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211051.05元;2.判令被告支付应返工程质保金96316.4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又开了税票,办了结算并入账的工程进度款211051.05元;有质保到期未退还质保金96316.44元;两项合计307367.49元。以上307367.49元为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且所有结算流程都已完成,只待被告支付,但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支付。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5日,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一份《防城港恒大御景湾二期10#-14#楼周边地下室环氧地坪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防城港恒大御景湾二期10#-14#楼周边地下室环氧地坪漆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承包内容有环氧地坪、交通标线、墙柱面天花等工作内容;承包方式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日起算;合同暂定价为1997496.22元;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乘以附件中的包干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签订,乙方进场施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工程备料款;乙方每月申报一次进度款,经甲方核实后甲方支付乙方当期实际完成工程两金额的65%作为进度款,甲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须扣除水电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实际结算总价的95%。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待2年质保期结束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甲方授权***为现场管理代表,乙方委派***为项目经理。
防城港恒大御景湾二期10#-14#楼周边地下室环氧地坪漆工程于2020年11月3日验收。后,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工程结算申请表》,向被告申请工程结算,监理单位认为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同意办理结算;被告在表中亦表示同意办理。
2021年1月22日,被告预算员***签字确认一份《结算款支付说明》,载明:兹特此同意确认本期应付金额为307367.49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案涉《防城港恒大御景湾二期10#-14#楼周边地下室环氧地坪漆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案涉工程已完成并于2020年11月3日经验收合格,原告已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申请表》,被告亦同意办理结算,现两年保修期已满,被告的预算员***亦确认应支付金额为307367.49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11051.05元及质保金96316.4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地产集团防城港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1051.05元;
二、被告某某地产集团防城港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96316.4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被告某某地产集团防城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