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2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北路198号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研发楼A栋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华建国。
上诉人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杨玉芬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以其已与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1.36元,减半收取3300.6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杨玉芬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江亭利
书 记 员 林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