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3203号
原告: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研发楼A栋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华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中雄,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智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和路320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光金。
被告:广州智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湖假日酒店分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318号、320号、3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金。
被告: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北路198号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文峰。
原告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智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智达公司)、广州智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湖假日酒店分公司(下称智达南湖酒店)、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下称同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中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智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智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湖假日酒店分公司、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93008.06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5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9日,被告智达公司设立被告智达智达南湖酒店。2019年8月下旬,被告智达公司就其与被告同和公司合作建设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334号南湖假日酒店园林景观工程与原告签订《南湖假日酒店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于2019年10月10日开工。涉案工程于2020年元旦南湖假日酒店开业前完工,1月10日竣工交付使用。被告拖欠至2020年7月17日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同年10月28日办理结算手续。结算工程款为3629105.73元,被告智达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2236097.67元,尚欠1393008.06元未支付。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智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智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湖假日酒店分公司、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无答辩意见。
对当事人提供的《南湖假日酒店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原告(承包人)与被告智达公司(发包人)签订《南湖假日酒店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南湖假日酒店园林景观工程(下称涉案工程),本合同包干总价为2566973.54元。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进场施工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预付款。承包人每月25日按本期完成的总工程量报告申报进度款,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按实际完成总工程量造价的80%减去前期一支付款项后支付给承包人,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发包人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工程款。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及结算完毕并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结算总价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发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一年后,向承包人支付2%保修金。竣工验收通过两年后,承包人按规定完成保修责任后向承包人一次性无息返还剩余保修金。保修金的完全支付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本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缺陷造成的事故应承担的责任。本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其中绿化部分保养期一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20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智达公司签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为:开工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竣工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工程维修期两年。
同年10月28日,被告智达公司向原告出具《工程计算汇总表》,内容为:涉案工程施工单位报价金额3810722.4元,成控部复核金额3629105.73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发票,证实其产生财产担保费1500元。
另查,被告智达公司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36097.67元。尚欠13930008.06元未支付。
再查,2019年8月16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原告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登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原告曾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2022)粤0111民初32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491801.25元的财产。由此产生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原告与被告智达公司于2019年8月签订的《南湖假日酒店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双方于2020年10月28日就涉案工程签订《工程结算汇总表》,确认涉案工程工程款为3629105.73元。又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发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一年后,向承包人支付2%保修金。竣工验收通过两年后,承包人按规定完成保修责任后向承包人一次性无息返还剩余保修金。涉案工程于2020年7月17日竣工验收,2022年7月17日满两年,现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满两年,被告智达公司需向原告支付涉案工程97%的工程款,剩余3%作为保修金待2022年7月17日期满后再向原告支付。扣除被告智达公司已支付的2236097.67元,被告智达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84134.9元(3629105.73元×97%-2236097.67元)。
关于利息。上述工程款被告智达公司应于竣工验收通过后一年支付,故被告智达公司应于2021年7月17日向原告支付,故利息应自2021年7月18日起,以128413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至被告智达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智达南湖酒店、同和公司并非施工合同相对方,原告也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智达公司已将财产转移至被告智达南湖酒店名下,其主张被告智达南湖酒店、同和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财产担保费并非原告必要支出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财产担保费1500元,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广州智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智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湖假日酒店分公司、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智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84134.9元及利息(利息以1284134.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8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至被告广州智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13.11元,由原告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68.61元,由被告广州智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844.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6元,由被告广州智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30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周子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