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102民初1673号
原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310号出版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79020943U。
法定代表人:阙仰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桂红,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1281477。
委托代理人:熊鸣子,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394309。
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西路70号景蜜村12栋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16426B。
法定代表人:谢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江帆,系江西秦风(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310939658。
委托代理人:陈清华,系江西秦风(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906735。
原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7月18日、2018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桂红、熊鸣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江帆、陈清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1940650.17元(暂计至2018年3月16日止,实际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全部拖欠租金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185286.64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暂计至2018年3月16日止,实际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全部所拖欠租金之日止);3.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28日,江西普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普瑞公司)与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下称***南昌分公司)签订《普瑞花园二区·电子大厦1-4层商铺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一份,由***南昌分公司承租普瑞公司名下位于南昌市××新区××大道××电子大厦商铺××层商铺,建筑面积14233.58平方米,租赁期限为十年,并对租金的计算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2013年6月,普瑞公司申请分立并将租赁物依法分割至原告所有,2016年6月,租赁物产权变更至原告名下,2016年6月17日***南昌分公司注销。2017年8月16日,原告、被告及普瑞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明确由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自2017年3月25日起,被告无故拖欠租金,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依约交付租金至2018年7月20日,仅欠原告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的租金1563274.08元,且与原告进行过协商,原告亦口头承诺免除被告《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涨幅;受2017年2月25日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重大火灾事故影响,政府部门要求被告按消防新规对建材馆进行消防整改,2017年3月3日至7月30日消防整改期间,所有商户停业,被告免除商户租金3442863.60元并支付消防改造费4265510.95元,其中大部分整改项目属原告交付的房产消防不合格;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2月10日原告对涉案房产外墙翻新施工,并进行围档,导致被告无法正常经营,造成被告租金损失;2017年12月18日,涉案房屋水管爆裂,造成一楼多家商户被淹,商户停业,商品被损坏;综上,因原告提供的租赁物未保持合同约定的用途,被告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用途期间的租金。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租赁合同》、《协议书》、不动产产权证2份、《律师催告函》2份、邮寄凭证、转账凭证9份、欠付租金及逾期利息明细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申请报告复印件、外墙维修的通知、图片5张、回复函、结算单、中国银行付款回单等证据,被告依法提交了《租赁合同》、《协议书》、付房租明细表、江西银行网银行外汇款业务回单9份、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通知、《关于申请临时占用电子大厦小区四周道路报告的批复》复印件、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份、申请报告、照片12张、企业信用报告打印件、证人周某,4及胡建平的证言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28日,普瑞公司(甲方、出租方)与***南昌分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商铺位于南昌市××新区××大道××电子大厦商铺××层;整体承租建筑面积共计14233.58平方米(不含中信银行承租商铺的面积);租赁期为十年,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免租期为二年,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20日止;租赁期第3年租金(按产权建筑面积计算,含商业公摊,下同)价格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25元,租赁期第4-10年租金价格以第3年租金为基础每年上浮10%,按此计算,租赁期第4-10年每年租金分别为27.50元、30.25元、33.28元、36.61元、40.73元;租金每季度结算一次,先交款后使用,即上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须交清下季度全部租金;如因租赁商铺本身质量问题需要修缮的,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得到书面通知后5天内提出维修方案,并在与乙方约定的合理时间内修完,若在此期间内甲方故意拖延或没有能力修复或排除故障,乙方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进行维修和修理,因此发生的维修和修理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后七日内补偿给乙方,因乙方对租赁商铺进行装修、装饰所引起的房屋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修复责任;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向甲方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逾期支付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逾期支付利息,逾期超过一个月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8月16日,原告(出租人、甲方)、被告(承租人、丙方)及普瑞公司(原出租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与***南昌分公司于2010年12月28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物位于南昌市××新区××大道××电子大厦商铺××层;乙方基于发展需要于2013年6月申请公司分立,并将租赁物依法分割至甲方所有,乙方于2013年9月3日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甲方于2013年9月27日取得设立登记通知书,并于2016年6月份办理完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南昌分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注销并已依法完成注销手续;丙方自愿承受***南昌分公司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愿意承租租赁物,丙方实际负责人仍为***南昌分公司负责人;丙方知道上述事宜,并自2013年12月24日起按照原合同相关约定自愿向租赁物新实际所有人(甲方)缴纳相关租金等费用;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原合同出租人正式变更为甲方,原承租人正式变更为丙方,丙方之前自愿向甲方缴纳的租金等费用合法有效;丙方保证自愿承受原承租人在原合同、本协议及未来相关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原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继续由丙方向南昌瑞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后被告按约支付租金至2017年4月20日,自2017年4月21日起的租金未再按约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1875843.53元(暂计至2018年7月18日止,实际至被告支付完毕全部所拖欠租金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236513.4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暂计至2018年7月18日,实际至被告支付完毕全部所拖欠租金之日止);3.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依据《租赁合同》约定,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的应付租金为1563274.09元,应付时间为2017年3月25日前,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的应付租金为1563274.09元,应付时间为2017年6月25日前,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的应付租金为1563274.09元,应付时间为2017年9月25日前,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的应付租金为1719558.80元,应付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前,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的应付租金1719558.80元,应付时间为2018年3月25日前,以上五个季度的租金共计8128939.87元。被告分别于2017年7月19日支付219563.89元、2017年8月2日支付454965.02元、2017年8月31日支付888745.18元、2017年9月19日支付60万元、2017年10月20日支付70万元、2018年1月12日支付1305456.81元、2018年2月13日支付30万元、2018年3月24日支付1784365.44元,共计6253096.34元,截至2018年3月2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1875843.53元。
再查明:2017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递交《申请报告》一份,载明:“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2.25重大火灾事故的惨重教训,引起我公司的高度重视,对***建材馆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再次进行自查,对查出的不完善之处,自愿全馆关门进行消防整顿、整改……现恳请贵公司能给我们免租3个月租金的支持或延期9个月的时间交租……”。
还查明:案外人南昌瑞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普瑞花园电子大厦外墙翻新工程,临时项目四周道路,占用红谷中大道临街店面前道路及丽景支路道路,占道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2月10日,占道期间设置围挡,但留有进出的通道。
本院认为,普瑞公司与***南昌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及普瑞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出租人,被告作为承租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承租原告房屋,未按约支付自2017年4月21日起的租金,截至2018年3月2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1875843.53元,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875843.53元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口头承诺免除《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涨幅,涉案房屋水管爆裂造成一楼多家商户被淹,商品被损坏,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原告交付的房产消防不合格导致被告进行消防整改,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的辩解,因原告已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其交付的房屋消防验收合格,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申请报告》亦载明其系自愿全馆关门进行消防整顿、整改,故其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2月10日原告对涉案房产外墙翻新施工并进行围档,导致被告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的辩解,虽提供了《关于申请临时占用电子大厦小区四周道路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公证书》、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外墙翻新的主体系案外人南昌瑞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道设置围挡期间亦留有进出通道,且外墙翻修期间被告仍举办过大型促销活动,故其辩解,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之诉请,因涉案房屋存在消防整改及外墙翻新,对房屋使用造成一定的影响亦属事实,故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875843.53元;
二、驳回原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810元,由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 平
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青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