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民终2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谢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江西秦风(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生,住址:南昌市新建区,
上诉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与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2民初5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2民初50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5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汪西菲
审判员 刘卫平
审判员 陈大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应思奇